| 标题:购房补贴 | ||||||||
| 留言时间: | 2026-03-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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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2024-12-31日之前买房且完成网签备案的人可申请领取购房补贴,距申请已过去大半年,还没有完成打款,也没有人联系我们,走到那一步了都不清楚,希望政府可以适当发布通告,告知何时发放,或告知进行到哪一步了,也好让老百姓相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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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6-03-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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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您好,您的留言已经收到,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有属地住建部门对开发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后有属地财政部门审核发放清单将购房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房人银行账户,建议依法向属地住建部门反映。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预祝您的问题早日解决,生活愉快!(回复单位: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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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河北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转私恶意欠薪欠保 | ||||||||
| 留言时间: | 2026-03-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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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本人系河北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离职员工,该公司存在以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1.预售资金 / 销售收入违规转入多人个人账户
公司在房屋销售过程中,未按规定将购房款、销售收入存入对公账户,而是直接转入多个私人账户,资金长期体外循环、挪作他用,公司对公账户常年无经营资金。
2.长期拖欠员工工资
自 2023 年 7月起12月,拖欠本人公司、补贴、保证金共计23099.8元,经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
3.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
公司未依法为员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长期欠缴社保,严重侵害员工合法权益。2025年12月24日向人社局反映欠保问题,单位拒不缴纳。
4.资金违规与欠薪欠保存在直接关联
公司并非无资金能力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而是将经营收入、售房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恶意转移资产,导致员工工资、社保长期无法保障,同时严重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
诉求:
1.依法核查河北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资金未存入监管账户、销售收入转入多人个人账户、长期挪用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2.依法对该公司采取暂停网签、限制资金使用、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
3.依法将该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违规挪用的资金追回并用于支付拖欠员工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
4.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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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6-04-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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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您好,您的留言已经收到,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紫御豪庭项目已于2023年8月24日依据丛台区政府致函申请下放至丛台区属地管理。据查,该项目于2025年3月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预祝您的问题早日解决,生活愉快!(回复单位: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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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邯郸市住建局提供情况说明 | ||||||||
| 留言时间: | 2026-03-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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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事实
陈东天认购馆陶县状元府1-2-502,支付定金1万,开发商置业顾问两次将购房款予以拆分
二国家住建部
1期房转入监管账户
2现房转入对公账户
3个人收取购房款即违规
三诉求
邯郸市住建局作为监管部门,请提供开发商违法违规底气从何而来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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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6-04-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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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您好,您的留言已经收到,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核实您反映的资金监管账户问题由属地住建局负责,建议您依法向属地住建部门反映,电话:4585909。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预祝您的问题早日解决,生活愉快!(回复单位: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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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小区物业费收费标准不理解,请解释说明一下。 | ||||||||
| 留言时间: | 2026-03-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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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小区为邯山区的小区,21年5月交房,实行《邯郸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为四级,根据官网查询当前实行的《邯郸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邯房字〔2023〕38号)四级收费标准为四级1.20元/月/平方米(不含电梯),溢价率±10%以内;但是小区当前物业费定价为1.50元/月/平方米(不含电梯),该收费标准是否为合理定价范围,以上查询标准是否适用该已交房小区,请予以解析说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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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6-05-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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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您好,您的留言已经收到,经核实,收费1.5元/月/平房米(不含电梯费),属五级收费标准,未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1.6元/月/平方米(不含电梯费)上下浮动10%。按照我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主城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邯发改规【2023】6号)规定,此前凡我市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预祝您的问题早日解决,生活愉快!(回复单位: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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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房屋质量问题迟迟不予解决 | ||||||||
| 留言时间: | 2026-03-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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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购买的是邯郸市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星樾府二期房,2026年1月交房验收时,存在室内屋顶多处不平,抹灰不匀,墙壁多处空鼓,窗户多处打胶不匀、中断、胶条变形、双层玻璃之间有异物、泄漏,把手松动,入户门异响,地暖未试压等质量问题,当时均记入房屋验收单,我春节前后多次催促,但至今丝毫没有解决,严重影响我后期的装修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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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6-03-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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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您好,您的留言已经收到,收到您反应的星樾府二期其家中存在质量问题迟迟得不到维修的再次留言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人员与施工单位进行对接,经了解,您家中部分质量问题已维修,剩余问题将于近期处理到位,我局将加大督导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尽快维修完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预祝您的问题早日解决,生活愉快!(回复单位: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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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保租房担保人为什么只能是亲属呢 | ||||||||
| 留言时间: | 2026-03-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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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是外地在邯郸工作,申请了保租房,已经通过了审核,通知3月10日可以办理交房。想问一下,保租房为什么要担保人呢?担保人为什么只能亲属呢?本地同事或者单位或者单位工会不可以为我担保吗?一次性缴纳3500元押金并且预交到年底一共9个多月的房租还需要额外担保人吗?主要是家里人跑一趟邯郸也不方便。这个担保人只能亲属是硬性条件不可以宽容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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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6-03-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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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您好,您的留言已经收到,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核实,您已经办理入住,如果有其他问题可拨3271030进行电话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预祝您的问题早日解决,生活愉快!(回复单位: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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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紫东园小区不交房,不网签,存在一房多卖,强制捆绑销售违法行为。 | ||||||||
| 留言时间: | 2026-03-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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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河北和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紫东园小区,直到现在不给网签不给备案,怀疑存在一房多卖违法行为。目前要求其交房,但是他们强制要求再次20万元购买地下室车位才给交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希望政府部门给我们群众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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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6-03-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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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您好,您的留言已经收到,关于您反映紫东园小区不交房,不网签,存在一房多卖,强制捆绑销售违法行为,建议您依法向经开区住建部门反映,电话:8066905。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预祝您的问题早日解决,生活愉快!(回复单位: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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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河北和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紫东园小区,不给网签不给备案,怀疑存在一房多卖违法行为。 | ||||||||
| 留言时间: | 2026-03-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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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河北和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紫东园小区,直到现在不给网签不给备案,怀疑存在一房多卖违法行为。目前要求其交房,但是他们强制要求再次20万元购买地下室车位才给交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希望政府部门给我们群众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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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6-03-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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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您好,您的留言已经收到,关于您反映紫东园小区不交房,不网签,存在一房多卖,强制捆绑销售违法行为,建议您依法向经开区住建部门反映,电话:8066905。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预祝您的问题早日解决,生活愉快!(回复单位: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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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关于商品房购买后退房的流程 | ||||||||
| 留言时间: | 2026-02-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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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关于购买冀南新区滏阳壹号商品房,已办理按揭贷款并且开始还款,目前想要求退房,开发商也口头同意退款,并且开发商强调他们同意退房但是钱在住建局监管账户,这个钱说住建局不一定会马上原路退回业主账户,请问邯郸市商品房退房的流程,以及退款的时限是多久?领导,看到请帮忙回复,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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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6-02-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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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您好,您的留言已经收到,关于您咨询的商品房购买后退房的流程的问题,我局只负责主城三区的资金监管,建议您依法向冀南新区住建局咨询,电话:03106299674。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预祝您的问题早日解决,生活愉快!(回复单位: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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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冀南新区有无空置房减免政策 | ||||||||
| 留言时间: | 2026-02-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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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邯郸冀南新区碧桂园有一套房子,一直未入住,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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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6-02-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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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您好,您的留言已经收到。目前我市无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政策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感谢您对我单位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回复单位: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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