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正《邯郸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 行办法》、《邯郸市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流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23
编辑:信息中心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冀南新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
现将《邯郸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邯郸市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流程》修正,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第三条中“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局”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二、第六条中“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修改为“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三、将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将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及《邯郸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流程》中的“物业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修改为: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五、增加一条为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应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纳入评标标准和评分细则,信用优秀(A级)企业综合得分加5分,信用合格(B级)企业综合得分加2分,一般失信(C级)企业综合得分减3分,严重失信(D级)企业综合得分减10分,并建议招标人取消D级企业的投标资格。”
本条款插入后,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