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设局
建设工程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使建设工程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行政执法公正、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以外的其他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 自由裁量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符合程序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等原则。
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于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裁量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对违法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认真调查,准确把握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节,合理地作出决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一)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在全国、全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指使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阻挠、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十)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十一)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十二)虚假备案或者恶意备案,规避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实施从重处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应裁量阶次的最高数额或者从重一个阶次处罚,但不能超过法定最高额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条 一个违法主体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其中数个处罚决定为罚款的,合并执行累加的罚款数额。
第三章 消防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第十一条 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对下列场所或者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二)建筑总面积二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千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三)建筑总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四)建筑总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千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五)建筑总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六)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写字楼且建筑高度不足一百米;
(七)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液体、气体总储量不足一千立方米,固体总储量不足五千千克的工厂、仓库;
(八)加油站、加油加气站,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调压站。
第十二条 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对下列场所或者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总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五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二)建筑总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三)建筑总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四)建筑总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千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五)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六)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五十米以上不足一百米的公共建筑;
(七)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超高层写字楼且建筑高度一百米以上;
(八)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液体、气体总储量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三千立方米,固体总储量五千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千克的工厂、仓库,以及除加油加气站以外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
第十三条 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对下列场所或者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总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一万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六)建筑总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七)单体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一百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液体、气体总储量三千立方米以上,固体总储量十千千克以上的工厂、仓库。
第十四条 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违法行为,对下列场所或者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总面积不足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但不具备娱乐功能的茶馆、咖啡厅等;
(二)建筑总面积不足五千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三)建筑面积不足二千平方米的地下工程;
(四)多层住宅,多层商住楼,多层办公楼、写字楼;
(五)建筑总面积不足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
(六)建筑总面积不足三万平方米的非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库房。
第十五条 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违法行为,对下列场所或者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面积不足二万平方米的体育馆、会堂;
(二)建筑总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三)建筑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二类以下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办公楼、写字楼;
(五)建筑总面积不足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
(六)建筑总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库房。
第十六条 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处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未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开始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三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按照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一)建筑总面积不足五千平方米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总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二万平方米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总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按照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每一条处一万元罚款的标准并处罚款,违反十条及十条以上并处十万元罚款。
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按照本办法第一款从重并处罚款。
第四章 行政处罚裁量的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实行法律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部门或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意见,并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将案件材料送交局法制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对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已立案但不予处罚以及重大、疑难案件,应当先进行集体议案,才能做出处罚决定,并在集体议案记录和行政处罚审批表中说明裁量理由。
第二十条 局法制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活动实施监督;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邯郸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