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邯郸市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2017-06-30
编辑:法规处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建设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市建筑行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建设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市建设局内设执法处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建设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监督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市建设局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市建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市纪委驻建设局纪检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市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携带并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力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市建设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监督。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七条市建设局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八条市建设局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公开方式包括:

(一)新闻媒体公开。通过借助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执法信息,便于群众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二)办公场所公开。在办公场所通过设置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台、资料索取点等设施,公开本机关应当公开的全部行政执法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申请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申请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答复。

(四)其他方式公开。通过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公开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市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市建设局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法规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法规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全面、准确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局各相关处室及下属单位负责编制市建设局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各处室负责人审查和市建设局法规处审定,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法规处负责公示市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市建设局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市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条市建设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局法规处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局法规处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市建设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市建设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