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邯郸市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发布日期:2022-10-02
编辑:局办公室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1

对建设单位未将不需要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