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设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19-07-29
编辑: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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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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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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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规划变更证明 |
对既有合法建筑进行改建后使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备案有关前置规划问题的通知》(公消[2018]24号),对既有合法建筑进行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其改建后使用性质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不一致的,需城乡规划部门出具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意见。 |
法律 |
市建设局 |
县(区)以上规划部门 |
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