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建建〔2019〕27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秩序,推进建筑市场有序发展,进一步解决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制订了《邯郸市2019年建筑市场整治规范专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邯郸市2019年建筑市场整治规范专项实施方案》
邯郸市建设局
2019年2月12日
邯郸市2019年建筑市场整治规范
专项实施方案
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秩序,推进建筑市场有序发展,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及邯郸市建设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暂行)》(邯建规〔2018〕1号)等有关文件工作要求,经局长办公会研究,2019年持续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持续开展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专项检查,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建筑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范围及分工
邯郸市辖区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市建设局负责主城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指导和抽查主城区以外的县(市、区)和冀南新区、经济开发区工作。
主城区以外的县(市、区)和冀南新区、经济开发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整治内容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二)施工企业违法转包行为: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三)施工企业违法分包行为: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四)单位或个人资质挂靠行为: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转包行为中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五)农民工管理情况。检查在项目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和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落实情况。
(六)扫黑除恶情况。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黑恶势力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煽动闹事等线索。
四、工作措施和步骤
(一)企业自查。各建设、施工单位2019年3月底对邯郸市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建设局建管处。
(二)日常监管。市建设局建管处、法规处、城建处、稽查办、招标办、质监站、安监站、造价站、劳务分包处等处室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做好日常监管,建立工作(项目)台帐,对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移交。
(三)集中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市建设局于2019年6月、12月前分别对主城区范围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两次集中检查,同时对主城区以外的县(市、区)进行抽查。
(四)结果处理。
1、对于在自查阶段自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单位能够主动将问题上报监管部门并做到立行立改的,可依法从轻处理。
2、对于在检查和抽查阶段认定的违规行为,将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同时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记录信用档案,逐级上报,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3、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建设、施工单位,将依法限制其在我市辖区内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4、对检查中发现的涉黑线索及时上报。
(五)建章立制。推行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立施工单位合同履约担保制度,建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和作业人员刷脸考勤制度,建立全过程造价咨询和过程结算制度。
五、组织领导
市建设局成立“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李红光 市建设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 蔡瑞峰 市建设局副局长
副 组 长: 武贵海 市建设局党组成员、市建管办主任
刘守信 市建设局副局长
陈志坚 市建设局调研员
孙 健 市建设局副调研员
成 员: 袁中英 建管处处长
杨 帆 法规处处长
姜庆武 城建处处长
梁兰顺 稽查办主任
徐彦斌 招标办主任
齐炳辉 质监总站站长
宋 杰 安监总站站长
刑文阁 行业管理处处长
郭长印 市建管办分包管理处处长
马文艳 造价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工程管理处。
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各有关处室和单位,做好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定期组织召集各工作组研究解决建筑市场中出现的问题和案件的定性处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4个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组长:袁中英,成员:杨帆、马文艳。
工作职责:协调各工作组工作,协调组织工作组和成员单位按照时间节点开展工作,汇总情况;负责政策宣传,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负责牵头组织集中检查工作;负责将项目各方主体违法行为不良信息记录诚信平台;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造价咨询推行和监管工作。
(二)施工现场监管组,组长:齐炳辉,成员:姜庆武、宋杰、刑文阁、郭长印。
工作职责:负责主城区纳入监管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施工现场项目施工总包和专业承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清欠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局稽查办移交,同时记录诚信平台。负责主城区以外的县(市、区)的检查指导工作。
(三)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组,组长:徐彦斌。
工作职责:负责主城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从源头防止和杜绝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问题。负责主城区以外的县(市、区)的检查指导工作。
(四)违规行为查处组,组长:梁兰顺。
工作职责:组织或会同行业监管处室(部门)定期对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单位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等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或行业监管处室(部门)转交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并向综合执法部门移交。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抽调精干人员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工作目标,分解整治任务,细化整治措施,开展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加强学习。加强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治理工作影响力,认真学习《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使我市建筑市场营造坚决杜绝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形成一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的正能量。治理过程中,要积极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意识,着力提高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三)严格执法。各检查组、各县(市、区)住建局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要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坚决抵制“四风”,切实做到秉公办事,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