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设局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法行为:
(一)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2.裸露地面未覆盖;
3.施工单位未采取分段作业,未做到边施工边苫盖的行为;
4.未择时施工;
5.未洒水抑尘;
6.未采取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7.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
8.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二)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2.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三、执行标准:
(一)施工单位:
1.具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具有以上违法行为2-3项的,责令整改,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具有以上违法行为4-5项的,责令整改,处7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4.具有以上违法行为6项以上的,责令整改,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建设单位:
对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处罚按照建设用地未覆盖裸露地面面积比例执行
1.建设用地未覆盖裸露地面面积占全部建设用地面积10%以下的,责令整改,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建设用地未覆盖裸露地面面积占全部建设用地面积10%—30%的,责令整改,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建设用地未覆盖裸露地面面积占全部建设用地面积30%—50%的,责令整改,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4.建设用地未覆盖裸露地面面积占全部建设用地面积50%以上的,责令整改、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邯郸市人民政府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以上条款的,对其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在启动 IV级、III级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处罚额度按照违法处罚标准提高一个等级执行,最高不超10万元;在启动 II级、I级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处罚额度按照违法处罚标准最高等级执行,最高不超10万元。
以上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一、处罚依据: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违法行为: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1.对应密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进行密闭处理的,密闭处理部分达到了90%尚未全部进行密闭处理的;
2.对应密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进行密闭处理的,密闭处理部分达到了70-90%尚未全部进行密闭处理的;
3.对应密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进行密闭处理的,密闭处理部分达到了50-70%尚未全部进行密闭处理的;
4.对应密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进行密闭处理的,密闭处理部分达到了50%尚未全部进行密闭处理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低于堆放物高度10%的围挡,或者采取覆盖措施未能防治扬尘污染的;
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低于堆放物高度20-30%的围挡,或者采取覆盖措施未能防治扬尘污染的;
3.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低于堆放物高度30-40%的围挡,或者采取覆盖措施未能防治扬尘污染的;
4.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低于堆放物高度40%以下的围挡,或者采取覆盖措施未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执行标准: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1.对应密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进行密闭处理的,密闭处理部分达到了90%尚未全部进行密闭处理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对应密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进行密闭处理的,密闭处理部分达到了70-90%尚未全部进行密闭处理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对应密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进行密闭处理的,密闭处理部分达到了50-70%尚未全部进行密闭处理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4.对应密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进行密闭处理的,密闭处理部分达到了50%尚未全部进行密闭处理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低于堆放物高度10%的围挡,或者采取覆盖措施未能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低于堆放物高度20-30%的围挡,或者采取覆盖措施未能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低于堆放物高度30-40%的围挡,或者采取覆盖措施未能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4.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低于堆放物高度40%以下的围挡,或者采取覆盖措施未能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邯郸市人民政府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以上条款的,对其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在启动 IV级、III级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处罚额度按照违法处罚标准提高一个等级执行,最高不超10万元;在启动 II级、I级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处罚额度按照违法处罚标准最高等级执行,最高不超10万元。
以上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一、处罚依据: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
(一)邯郸市人民政府启动IV级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二)邯郸市人民政府启动III级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三)邯郸市人民政府启动II级、I级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三、执行标准:
(一)邯郸市人民政府启动IV级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一万元到贰万元的罚款;
(二)邯郸市人民政府启动III级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三)邯郸市人民政府启动II级、I级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十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