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建设局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等决定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决定内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检查的过程。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我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 局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业务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需要征求局其它业务处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经审核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六条 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实施处罚所适用的裁量是否合理、适当;
(六)遵守法定程序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第七条 局法规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核意见;案件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送审时,承办机构应当按《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内容。超出局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局法制机构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予以补充。
第九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十条 起草决定文书的部门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起草决定文书的部门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由局主要领导裁定。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装入执法案卷,并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审核机构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部门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法制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