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改进《邯郸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存在的不足,根据《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通知》(邯依法行政办[2020]3号)相关要求,我局对《办法》开展了评估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成立后评估小组。市建设局成立了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后评估小组,从组织上保障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方案从评估原则、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工作要求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计划,确保《办法》后评估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意见征集与研究。评估小组通过网络、书面、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对评估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分析,得出初步评估结论。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小组将初步评估结论上报市建设局办公会议研究论证,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二、评估结论以及分析评价
通过归纳汇总所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按照评估标准逐项分析,评估小组得出初步评估结论,经市建设局办公会议研究论证后提出了继续施行的意见。
《办法》于2009年6月1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9年7月1日市政府第131号令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的地方政府规章,自发布实施至今已有十一年。总体而言,在过去十一年中,《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质量较好,立法目的较明确,制度设计相对合理,结构较为完整、层次分明、逻辑严谨、表达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执行性,立法成效较好,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合法性。《办法》的制定主体适格,制定程序规范,制定内容合法。《办法》的制定主体为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规章。《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起草,并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对外公布,规章的立法程序符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立法目的明确,制度设计合理,符合立法当时上位法的规定。
(二)关于《办法》的合理性。《办法》是一部在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具备合理性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时机较为成熟、合理,符合我市工作实际。《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强化了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加强了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了最大限度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目标。
(三)关于《办法》的协调性。通过对照分析,《办法》在制定时充分考虑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协调性的标准,《办法》与同位阶的政府规章、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一致。《办法》在实施中与我市制定的其他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明显冲突,与工作相对人之间协调配合较好,在实施过程中与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相对统一、协调一致。
(四)关于《办法》的操作性。《办法》总体规定切合实际,操作性较强。《办法》第二条指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活动”。《办法》对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体现了立法精细化,增强了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
(五)关于《办法》的规范性。通过分析《办法》条文的用语,比对《办法》条文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到《办法》在框架体系、章节设置、条文表述等方面均符合立法要求,立法技术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内容总体上比较准确,有少数表述不够准确的地方,不影响整体规范性,能够保证其正确有效的实施。《办法》定位准确,内容与条款设计能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条款数量合适。总体而言,《办法》是一部用语较规范、结构严谨、逻辑严密的政府规章。
(六)关于《办法》的绩效性。通过多方调研,对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详细分析,《办法》施行以来,对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带来的正面效果显著。《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被社会普遍认可,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在推动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实效,实现了预期的立法目的。
三、处理意见和建议
《办法》施行以来,在推进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针对《办法》还存在着的宣传力度不够的问题,我们有以下处理意见和建议:
加强宣传力度。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办法》,提高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的民用建筑节能市场。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