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工作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9-11-08
编辑:法规处
| 邯郸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工作办事指南 | |||||||||||||
| 序号 | 审批事项 | 依据 | 适用范围 | 受理渠道 | 审批部门 | 审批流程 | 申报条件 | 审批时限 | 经办人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咨询监督电话 | |
| 线上 | 线下 | ||||||||||||
| 1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及《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试行)》等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 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
河北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务服务系统网 |
审批窗口 | 市建设局 | 申报→受理→审查→审批→送达、建档、推送 |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完成工程图纸设计,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已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专项审查报告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王小丽 | 孟浩 | 0310-3020881 | 0310-3020881 |
| 2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申报→受理→验收(备案抽查)→审批→送达、建档、推送 |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室外消防车道已完成,永久性电源和水源已开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 (2)消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检查,并在检测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 (3)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组成自验小组,制定验收方案,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组,进行消防工程自验,并签署《建设工程消防自验意见表》。自验程序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导则(试行)》(冀建质安函﹝2019﹞117号)执行。 |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苗晓雷 | 孟浩 | 0310-3020882 | 0310-3020882 | |||||
| 3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申报→受理→验收(备案抽查)→审批→送达、建档、推送 |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苗晓雷 | 孟浩 | 0310-3020882 | 0310-302088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