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 依据 | 提交部门 |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 审核重点 |
1 |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行为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58、59、60条 | 稽查办 |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有关情况报告;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4.相关证据资料; 5.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5.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2 | 建设工程扬尘治理违法行为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69条、第115条。 2、《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108号)第24条、第45条 | 建管办 | ||
3 | 规范性文件制定 |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4号) | 各业务 处室 | 1.上级规范性文件或相关政策依据; 2.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3.规范性文件代拟稿(纸质及电子文本); 4.征求意见或者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有关材料及有关参考资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1.是否超越本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2.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是否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 4.是否设定涉及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事项; 5.是否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增加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事项; 6.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
4 |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 1、本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2、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要求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决定。 | 各业务 处室 | 参考前三类法制审核事项 | 参考前三类法制审核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