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权责清单(2023版)
发布日期:2023-10-23
编辑:法规处
|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权责清单(2023版) |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共13项) | |||||||
| 1 | 行政备案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依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5号、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十条;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全文; 5.《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全文;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年5号),全文;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年4号),全文。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网签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网签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网签备案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办理网签备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子项) |
| 2 | 行政备案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2.《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8月7日建设部令第45号公布,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6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 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全文; 4.《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全文;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年4号),操作规范第二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网签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网签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网签备案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办理网签备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存量房合同备案(子项) |
| 3 | 行政备案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1:《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12日建设部令第56号公布;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在 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建设部令第98号),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五十条; 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房办〔2015〕45号),全文; 4.《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全文;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年4号),全文。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抵押合同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抵押合同备案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办理备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抵押合同备案(子项) |
| 4 | 行政备案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公布),第十四条; 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全文; 4.《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全文;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年4号,全文。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租赁合同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办理备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租赁合同备案(子项) |
| 5 | 行政确认 | 房产信息查询及预查封登记 |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废止和修改的第一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条款号:全文;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全文;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全文;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全文;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年4号) 操作规范第三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办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6 | 行政确认 | 房产预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 |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2015]45号); 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十八条;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年4号) 操作规范第一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受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受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房屋面积管理(子项) |
| 7 | 行政确认 | 房产预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 |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2015]45号); 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十八条;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年4号) 操作规范第一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受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受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楼盘表建立(子项) |
| 8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第72号主席令 2009年再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建设部第131号令),第十一条;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第二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审批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资金监管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准予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办理资金监管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依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改),第十一条; 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8月7日建设部令第45号公布,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6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 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全文; 5.《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全文 ;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年4号) 操作规范第四项;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年4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审批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资金监管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准予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办理资金监管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
| 10 | 行政确认 | 公有住房出售方案核定 |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文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4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第四条第十四款、十五款。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1 | 行政确认 | 公有住房售房款使用确认 |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1.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第四项;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冀政〔1996〕23号),第四项; 4.《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冀政房改〔1996〕19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2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租房租金收缴 |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住建部令第11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 2.《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2011年6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第四十二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审批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租金缴费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准予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办理租金缴费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3 | 行政检查 | 对城市商品房违规预售的检查 |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本)》(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颁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 1、检查责任:负责督导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对辖区房产交易行为的监管。 2、移送责任;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以函的形式及时移交各县(市、区)政府。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督导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督导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督导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辖区房产交易监管执法工作。 2、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移交各县(市、区)政府。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督导检查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