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28
编辑:法规处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7〕001号
申请人:贺银等4人 性别 出生年月 1963.07
住所 邯郸市磁县磁州镇八里铺
被申请人: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 磁县朝阳南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葛保良 职务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违法施工行为 不服,于 2017年8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我局已不再行使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制止和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