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04-16
编辑:法规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建稽安)罚字(2017)第(019)号
当事人:河北鼎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经查明: 你单位承建的水岸春天2#3#8#住宅楼工程,存在施工车辆未冲洗驶出工地,未定时开启喷淋设施,场内大量裸土未覆盖、砂石料未覆盖,物料未按平面布置图堆放,场内道路积尘严重无人清扫的违规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邯郸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及《邯郸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补充(一)》一3从重情节(2)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改正,从重处以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 户 行: 民生银行世纪大街支行
账 号: 695933420
地 址: 邯郸市高开区诚信路9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邯郸市人民政府 或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个 月内直接向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建设局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