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02-14
编辑:法规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建稽安)罚字(2017)第(018)号

当事人:邯郸市晨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明:  你单位承建的国宏丽都嘉园工程,存在扬尘治理不达标,渣土车驶出施工现场未进行冲洗、污染路面的违规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邯郸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及《邯郸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补充(一)》一3从重情节(2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改正,从重处以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 户 行: 民生银行世纪大街支行

    号: 695933420

    址: 邯郸市高开区诚信路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邯郸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  月内直接向 邯郸县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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