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29
编辑:法规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建稽安)罚字(2017)第(016)号

当事人: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明:  你单位承建的北湖枫景11#12#16#楼、幼儿园及车库工程,存在起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投入使用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及《邯郸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补充(一)》一4从轻情节(1)(2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改正,从轻处以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 户 行: 民生银行世纪大街支行

    号: 695933420

    址: 邯郸市高开区诚信路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邯郸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  月内直接向 邯郸县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建设局

2018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