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关于《邯郸市中心城区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合法性认定办法(试行)》的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2019-06-10
编辑:法规处

 

 

根据《河北省政府立法评估办法》(冀法﹝2016﹞10号)、《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受邯郸市建设局委托,我所于2019年4-5月,对《邯郸市中心城区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合法性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称《认定办法》)进行了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评估组织。为了做好对《认定办法》的全面评估工作,我所成立了以王献梅律师为组长,00000、00000律师为成员的评估小组,明确职责、细化分工、量化标准,从组织上保障了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制定评估方案。按照《河北省政府立法评估办法》(冀法﹝2016﹞10号),制定了《认定办法》评估的工作实施方案,从评估原则、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及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计划,明确了工作内容、时间节点、质量要求,确保了评估工作的按时完成。

三、广泛征集意见建议。评估小组精心准备、严密组织,书面征求了3个区和6个有关部门的意见,收集意见建议3条;向有关部门、开发企业等相对人发放调查问卷60份;邀请专家学者召开座谈会1次。通过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备案审查的情况,重点排摸相关问题。

四、分析评价。评估小组将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梳理、汇总和分类,认真研究,精准分析,总结提炼了《认定办法》施行过程中的效果经验,查找和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得出初步评估结论如下:

《认定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立法目的明确,制度设计合理,结构完整、层次分明、逻辑严谨、表达规范。总体而言,《认定办法》对《邯郸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做出了有益补充,对邯郸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未登记居民房屋和未确权土地上宅基地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分析评价情况如下:

(一)关于合法性。《认定办法》制定主体为邯郸市人民政府,符合制定主体的相关规定,制定主体合法。《认定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起草,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市建设局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了审核,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制定和修改程序合法。《认定办法》制定之时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目前上位法暂未发生变化,其内容与上位法不抵触。

(二)关于合理性。问卷调查统计显示:你认为《认定办法》是否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答“是”的为93%;《认定办法》目前还是否适用?答“适用”的为65%、“基本适用”的为30%、“不适用”的为5%。经分析,我们认为:一是《认定办法》从制定到修改都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二是《认定办法》为保证相关规定的有效实施也采取了相关必要的措施,其中内容适合现实情况。三是《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设定的法律责任充分。

(三)关于协调性。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显示,《认定办法》与等同位阶的规章之间不存在相互冲突。

(四)关于操作性。经询问丛台区政府、邯山区政府、复兴区政府住建部门后显示:《认定办法》现实操作目前是否具备可行性?全部答复:具备可操作性。我们认为:《认定办法》所述条款能够满足实际操作需要。

(五)关于规范性。通过分析条文用语,比对条文之间的关系,《规定》在框架体系、条款设置、文字表述等方面立法技术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内容准确,均符合立法要求。

(六)关于绩效性。问卷调查统计显示(主要针对县区政府住建部门等具体操作机关):您认为《认定办法》发挥作用是否明显?全部回答“是”。《认定办法》是否实现预期立法目的?全部回答是。经分析,我们认为:《认定办法》的实施,对加强中心城区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合法性认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五、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认定办法》在发布后一年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适用邯郸市的征收程序。

六、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小组通过征求意见建议、组织专家研究、召开分析评估会议等工作,做出了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了本评估报告,按时完成了对《认定办法》的评估工作。

 

 

                                   201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