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北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北城佳苑12#13#楼 工程项目)
发布日期:2017-09-11
编辑:稽查办
(邯建稽)罚字(2017)第(A 021 )号
当事人: 河北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施工、监理)的 大北城佳苑12#13#楼 工程,存在 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 的违规行为的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第三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及《邯郸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补充(一)》 一1一般情节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处以 叁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地址: 邯郸市滏河北大街266号
开户行: 邯郸市商业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邯郸市人民政府 或 河北省住建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个 月内直接向 邯郸县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建设局
2017年8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