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土产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
发布日期:2017-12-08
编辑:稽查办


 

(邯建稽安)罚字(2017)第(011A)号

 

当事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经查明:  你单位承建的土产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存在起重机械设备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及《邯郸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补充(一)》一6从轻情节(1)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改正,从轻处以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行: 民生银行世纪大街支行 

   号: 695933420 

   址: 邯郸市高开区诚信路9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邯郸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住建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  月内直接向 邯郸县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建设局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