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碧桂园·天誉工程项目)
发布日期:2017-12-08
编辑:稽查办
(邯建稽安)罚字(2017)第(010A)号
当事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经查明: 你单位承建的碧桂园·天誉工程,存在1#2#楼塔吊未指定专职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及《邯郸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补充(一)》一6从轻情节(1)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改正,从轻处以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 户 行: 民生银行世纪大街支行
账 号: 695933420
地 址: 邯郸市高开区诚信路9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邯郸市人民政府 或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个 月内直接向 邯郸县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建设局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