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串城街项目)
发布日期:2017-09-25
编辑:稽查办
(邯建稽安)罚字(2017)第(006)号
当事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经查明: 你单位承建的串城街项目,在2017年6月26日的检查中存在主干道泥泞,未及时清扫污染严重,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覆盖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二款及《邯郸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补充(一)》一1从重情节(2)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改正,处以拾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 户 行: 民生银行世纪大街支行
账 号: 695933420
地 址: 邯郸市高开区诚信路9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邯郸市人民政府 或 河北省住建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个 月内直接向 邯郸县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建设局
2017年 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