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邯郸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发布日期:2017-10-31
编辑:法规处
 

邯郸市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邯建公复〔2017001

 

张际和等人:

我单位于20171019日收到您提出的关于“新义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公开申请。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由我单位制作或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关于“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请您向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申请公开。

如您不服本答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24,中国邮政邮递人员未携带发票,不能邮寄,故1031向你处邮寄。此外,1024,已向你处电话先行答复。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