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31
编辑:法规处
(邯建稽)罚字(2017)第(006)号
当事人:邯郸市丛台迎宾馆筹建处:
经查明:建设的迎宾馆工程工程,存在未按照民用建筑强制性标准预留、安装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的违规行为的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及《邯郸市建设局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一)23从轻情节(2)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处以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 户 行: 民生银行世纪大街支行
账 号: 695933420
地 址: 诚信路9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邯郸市人民政府 或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个 月内直接向 邯郸县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建设局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