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04
编辑:法规处
 

(邯建稽)罚字(2017)第(005)号

当事人:邯郸市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学梅:

    经查明:  你单位建设的赵都华润大厦工程,存在肢解发包工程的违规行为,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及《邯郸市建设局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一)2从重情节(7)(11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处以壹佰壹拾柒万元罚款,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刘学梅处以壹拾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 户 行: 民生银行世纪大街支行

    号: 695933420

    址: 诚信路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邯郸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住建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  月内直接向 邯郸县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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