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邯郸市住宅工程业主预验房制度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30
编辑:建管办

为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其他参建主体质量责任,加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推动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邯郸市住宅工程业主预验房制度暂行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至5月30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bgs5690@163.com

2、电话:0310-3125690

3、传真:0310-3125690

4、通讯地址:邯郸市新兴大街32号邯郸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315室(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附件:《邯郸市住宅工程业主预验房制度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30日

邯郸市住宅工程业主预验房制度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和其他参建主体质量责任,加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让房屋所有权人介入工程质量的评判和确认,实现质量控制关口前移,促进住宅工程质量品质提升,降低质量问题投诉,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的通知》,参照河北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住宅工程业主预验房制度等工程质量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在本办法执行两个月后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适用本办法。对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解决房地产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业主急需入住的项目,可暂不列入实施范围。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辖区内住宅工程预验房工作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会根据监管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住宅工程预验房监管工作。其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预验房监管工作。

 业主预验房制度是指住宅工程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照单位工程以开放日的形式在竣工验收前两个月内组织实施的由业主参与并按照既定程序、方式和内容开展的预验房工作,并对业主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经核准逐项整改处理到位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组织形式及程序

 建设单位对业主预验房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负责制定预验房方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已确定的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参与业主预验房方案制定。

 业主预验房方案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预验房总户数及预验房业主批次划分;时间安排;建设、监理、施工、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分组情况;预验房查验内容;质量问题维修处理时限;与业主在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预案;文字及影像资料搜集、汇总、存档等。业主预验房方案应报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建设单位按照方案组织业主分批次在施工、监理、物业服务企业人员陪同下对业主的房屋进行查验,对户内及相关公共区域、公共设施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确认、记录。督促施工企业负责对提出的质量问题限期进行维修处理,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建设单位组织各方确认维修结果。

建设单位应在预验房工作开展前将《业主预验房告知书》(附件1)及时告知全部业主。

业主预验房时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责任主体单位及负责人、工程建设过程及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品质和进场检验情况、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各分部保修时限等信息向业主进行公示。

 业主在实地查验时如实填写《业主预验房情况记录表》(附件2),记录发现的问题并签字。对于业主提出的不符合客观事实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意见,建设单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向业主解释,但不影响预验房工作的正常进行。

 建设单位将《业主预验房情况记录表》整理汇总后,填写《住宅工程业主预验房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组织责任单位在承诺业主的期限内对记录的质量问题逐项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业主共同验收,在《业主预验房情况记录表》中记录整改验收情况,并留存整改、验收过程中的技术资料和影像资料。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履行维修责任和义务;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工程技术人员参加业主预验房工作,对工程质量问题积极进行维修,接受监理单位监督,参与维修结果确认。

第十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施工质量监理责任;由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参加业主预验房工作,对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确认。在施工单位处理质量问题过程中进行旁站监理,参与维修结果确认。

第十 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做好业主预验房工作,预验房期间不应收取业主物业费。

第十 住宅工程业主预验房属于业主自愿行为,建设单位应通知到位但不得强制业主参与。原则上业主参与比例不得低于30%,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   质量问题处理及责任

第十 建设单位在预验房过程中弄虚作假、对确实存在的质量问题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 未实施业主预验房或对查验出的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建设单位不得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不得擅自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 住宅工程已实施业主预验房工作的,不免除各方参建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保修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第十 本办法由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业主预验房告知书》

附件2:《业主预验房情况记录表》

附件3:《住宅工程业主预验房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