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工地检查指导归口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坚持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部门监管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我局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持续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面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围绕为企业减负这一目标,多措并举,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一是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培训等服务,帮助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二是推进联合执法检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配合,共同推进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能与相关部门联合的尽量联合,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专业性强,检查时间也是根据施工进度节点进行,完全采用联合检查的形式不太适用。
二、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方面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一直在致力于解决多头执法,为企业提供便利服务等方面狠下功夫。2024年4月,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市委改革办《邯郸市2023年创制性改革事项》(邯改革发〔2023〕3号)和市政府专题纪要〔2023〕26号要求,将主城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监管处罚权委托给主城三区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让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监管工作责任更加明确,服务更加直接,管理更加高效。同时,作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督导部门,我们也积极开展创新举措。今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与市生态环境局将开展联合检查,以少打扰多办事的原则,尽可能的减少督导检查次数,避免企业疲于迎检。
(二)依据市生态环境局会办意见,按照《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我市各部门在此规定基础上各司其职,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市大气办在制定《邯郸市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时,对上级相关政策和责任进行了梳理,对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职能均作出明确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
市生态环境局将积极协同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生态环境局日常检查主要是对PM₁₀在线监测数值异常以及高值点位的项目采取重点督查和抽查,对存在问题多和问题突出的项目,现场帮扶指导,督促施工方做好各项抑尘措施。建立联合督查机制,由以往的各自执法转变为联合执法,今年市生态环境局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建筑施工项目进行帮扶的通知》(邯建建〔2024〕23号),提出具体帮扶标准和整改意见,持续开展样板工地创建工作,坚持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打造扬尘污染少、治尘标准高、成效保持久的样板工地。对达到样板标准的建设工地,尽量减少进场,少检查或不检查,减少对施工企业的打扰,做到“无事不扰”。
《邯郸市2024年扬尘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邯气领办〔2024〕2号),对建设工地各施工阶段明确规定了完善清洁施工的规范标准,引导企业文明施工、清洁施工。建议各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合理安排动土作业时间,避开污染高峰期,以减少土石方作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空气质量叠加影响。
三、人防工程方面
依据国防动员办会办意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已于今年3月份划转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国防动员办只负责人防工程过程监管。国防动员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依据《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冀人防字〔2017〕43号)文件规定,主要工作职责是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依法履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质量监督交底、隐蔽工程监督(分为基础混凝土浇筑前的隐蔽工程监督、底板混凝土浇筑前的隐蔽工程监督、侧墙混凝土浇筑前的隐蔽工程监督、顶板混凝土浇筑前的隐蔽工程监督)、主体结构验收监督、设备安装监督和竣工验收监督。以上程序均应当到工程现场实地监督验收过程。
根据代表建议结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国防动员办制定了人防工程监督频次与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对人防工程控制效果比例实施方案,依据“河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模式,结合项目现场参建各方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效果,优化调整监督频次,使每个人防工程项目过程监督由8次调整为5次,减少了3次。工程质量控制较好的项目减少或者不去现场监督,工程质量控制较差的项目,正常现场监督频次,提高项目施工质量,使工程控制质量和监督频次合理匹配,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和合理化相统一,为工程质量保驾护航和优化营商环境相统一,使创新亮点和工作要求相统一。通过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分析、检查频次增加或减少、内容与质量控制效果的关系,优化调整监督工作要求和重点,提升监管工作效果,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提速,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
四、其他方面
(一)依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意见,市发展改革委认为该提议中“建议根据检查内容将建设工地督导检查归口一两个部门管理,避免多部门到工地重复检查,减少企业迎检次数,真正体现‘政府为企业着想’的理念。”符合现阶段为企业减负的政策,将全力配合执行。
(二)依据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办意见,经开区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在建项目进行日常监管。
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