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28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01-07
编辑:信息中心
郭娟代表:
您提出的“规范非营利性单位物业费缴纳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住宅物业的收费为市场调节价,我市尚没有社会公益性幼儿园减免物业费用的相关规定。按照《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服务的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需要充分考虑幼儿园和物业的实际情况,确保合理的物业费用的收取,维护双方的利益。
为促进幼儿园的持续发展,提供更加优质、可负担的教育服务,我局将会同发改、教育部门对我市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以及包括幼儿园在内的非普通住宅项目的市场调节价进行调研评估,条件成熟时,对相关政府指导价进行调整,对市场调节价提出调整建议,制订小区配套幼儿园物业服务费标准。
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