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龙、郭献民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亲清政商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上级相关工作要求,积极作为,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靠前服务,将帮扶企业合规运营摆在突出位置,不断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关于对企业检查要适时、适度、适量的问题
我局始终将为企业打造优质营商环境摆在重要位置,实行多项举措,营造建筑领域企业发展舒适环境。
一是为切实解决多头管理、多头执法、权责不一致等问题,2023年,我局按照市委改革办《邯郸市2023年创制性改革事项》(邯改革发〔2023〕3号)和市政府专题纪要〔2023〕26号要求,将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监管处罚权委托给主城三区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让城市管理主体及责任更明确、更规范、更高效。
二是我局坚持高质量督导,强调鼓励先进,在按照《邯郸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考核办法》文件要求,每月按照20%比例对我市各县(市、区)在建工地进行督导考核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按照赏优罚劣的原则,对每月督导考核排名前三和排名后三的县(市、区)分别采取减少抽查比例和增加抽查比例的措施。
三是开展“一业一查”行动,通过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深入检查,减少督导检查次数,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关于建议施工环保要求上要因地制宜、因时而异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2023年全国及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会议精神,积极应对情况多变的恶劣天气,近年来,邯郸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一直常抓不懈。但是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也针对一些特殊情况提出了不同要求。
一是关于裸土覆盖方面。《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城市规划区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就在裸土方面提出下列要求“在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作业面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表面压实、遮盖等防尘措施,堆放超过八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当进行遮盖”。2024年印发的《邯郸市扬尘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邯郸市2024年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方案》也对市政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提出了类似的措施要求。
二是在土方100%湿法作业方面。无论是雾炮系统,喷淋系统,都是防治扬尘污染的一种手段,目的是达标施工阶段不起尘,不对空气造成污染。下雨天气,当降雨量达到一定程度,可以起到与雾炮系统、喷淋系统一样效果时,喷淋系统和雾炮系统可以不开或少开。
三、关于建议对企业处罚要依法依据合理合规
我局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处罚权于2023年4月同监管权一同下放至主城三区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不再涉及处罚工作。
作为督导部门,我们也为提升属地监管部门执法能力、监管水平开展了多项工作。
一是移交前后,积极传授工作经验,先后两次召集主城区三区和经开区住建部门主管负责同志、监管同志进行执法委托、业务操作培训,提升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工作水平。
二是安排人员到属地监管部门,对处罚相关工作予以指导帮助,理顺工作流程,加深法律法规理解。
三是安排业务骨干,到县(市、区)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相关培训,进一步提高县职工作人员的执法本领和依法办事意识。
同时,我局在督导检查时也一再强调,执法检查要严格遵守相关程序,下达整改问题应避免同类问题多条出现,扬尘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
四、关于各部门之间要协调联动提高工作效率
我局为推进提高审批服务办事高效化,与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进行认真研究,于今年3月20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在文件中提出“优化‘一站式’联办审批服务。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智能充电桩等市政公用服务专区进驻当地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通过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联动,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审批办事流程。
接下来,我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在保证完成本职任务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强化部门联动,为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砥砺奋进。
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