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建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调整商品房按公摊面积销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实践中,采用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方式其实是各有利弊,建筑面积的弊端您已在提案中列明,在此不再赘述。套内面积的弊端也是存在的,一是一些开发商为追求利润,压缩必要的共有共用空间,盲目增大套内建筑面积,造成不合理建筑空间,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二是套内面积定价与其他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楼盘相比,缺乏可比性。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据此,商品房按套、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建筑面积进行销售计价都是有政策依据的,买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和选择,目前我市按建筑面积销售的形式比较普遍。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了,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住建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要求,要载明成交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以及分摊共有面积(公摊面积)信息。目前我市一直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环节,严格要求开发企业将上述购房信息在合同中载明。暖气费、物业费、精装修以及未来的房产税采取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我们认为在现有条件下是可以做到的。
今后,我局将与相关部门继续关注您的提案,根据国家和省的最新政策以及我市房地产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时机成熟时,适时逐步推行按套内建筑面积销售这一方式。
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