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172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日期:2023-11-21
编辑:信息中心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B

邯房建议字〔2023〕7号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对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第1172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


  对省人大第一次会议第117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居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减少消防安全隐患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动自行车因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重要交通工具,邯郸市保有量已突破300万辆,但因违规停放、充电,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引发多起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和充电管理作出了重要批示,市房管局专门就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了措施,印发了《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邯房字〔2021〕25号)、《关于在住宅小区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通知》(邯房字【2022】19号)文件,对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了要求,目前正在稳步推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工作:


  一、明确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督导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邯郸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和公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街道(乡镇)要严格落实物业管理属地监管职责,认真履行隐患排查责任,充分发挥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作用,牵头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加大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督促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安全隐患。特别是整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占用通道”等突出问题,联合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清理规范违法停放、充电和占用、堵塞消防通道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2023年3月份,我局专门成立8个督导组分赴各县(市、区)检查督导老旧小区改造和物业管理市场整治工作,其中对电动车充电安全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发现的违规充电行为,责成物业公司立行立改;无专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街道(乡镇)、社区要严格落实物业管理属地监管职责,认真履行隐患排查报告责任,组织公安派出所、住建、消防部门加大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同时,在小区内部空地建设集中充电场所或因地制宜增设充电桩。


  二、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是住宅小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小区安全日常管理责任,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等在内的安全注意事项,对住宅小区消防通道等设施进行安全巡查,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乡镇)要定期组织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安全专项检查。


  三、加快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新建住宅小区要严格落实《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规函》(〔2018〕132号)规定:“新建住宅小区统一建设停放场所,各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新建住宅小区、公寓楼等居住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中,要将配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作为重要内容,在核发项目许可和进行项目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按规划要求同步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的要求,从新建项目开始配齐配足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2、各县(市、区)积极推进已建成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建设。


  一是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企业自筹、引入社会第三方(免费安装并从充电收益中回收成本,建议6个小时以上1元)、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方式对住宅小区公共空地或原有的自行车库(棚)分批次进行增建、改建充电车库(棚);二是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辖区街道(乡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逐步建设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和集中停放场所;三是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建成车库(棚)、充电设施的小区,统一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居民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需求。


  3、引导、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依法利用公用部位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电梯轿厢内加装电梯阻车设备系统(智能辨识语音联动探头),解决电动自行车乘电梯上楼问题。


  4、我局印发了《关于在住宅小区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通知》(邯房字【2022】19号)文件,其中,一是加强已建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在八区512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小房”电表,引入电线,9月底前完成80%任务比例。在八区2407个小区合理施划、维修电动车、自行车停车区域,合理架设或增设充电桩、停车棚;二是分区试点建设非机动车阻拦设施。5月底前选择试点单位,6-8月份推行实施。选择35个小区开展试运行电动车、自行车控制系统建设(其中,丛台区10个、邯山区10个、复兴区3个,永年区2个,肥乡区2个,峰峰矿区2个,经开区1个,冀南新区1个)。选择1-2个新建智慧小区,配套建设电动车、自行车阻拦设施。


  四、开展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检查


  按照市消安委《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引导公民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行为;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充电行为;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邯郸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并进行查处。


  五、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


  居民应当遵守公约规定、自觉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并确保充电时安全。严禁在建筑物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或充电,不在个人住宅内停放或充电。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六、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科学充电有关知识,普及初级起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内采取悬挂标语、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单元门口、电梯轿厢、宣传栏张贴等多种形式宣传安全常识;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居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按要求停放和充电。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典型事故专项警示教育活动,积极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