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单: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局(盖章)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及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本市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及房地产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研究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研究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政策、配套办法并贯彻实施。 | 保障性住房管理处 | |
制定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 保障性住房管理处 | |||
拟订全市培育、调控、规范房产交易市场的有关政策措施。 | 房产交易市场监管处 | |||
组织拟订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法规处(体改处) | |||
负责综合协调全局日常党政工作。 | 办公室 | |||
负责局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各种公文的审核、会签。 | 办公室 | |||
负责上级和本局文件材料的收发、登记和处理。 | 办公室 | |||
负责机关文电处理、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会务组织、印鉴管理、报刊征订及文印、接待、信访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综合调研工作。 | 办公室 | |||
2 | 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编制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省和市有关廉相住房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住宅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 负责对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条件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保障性住房管理处 | |
承办国家、省和市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相关工作。 | 保障性住房管理处 | |||
负责全市住房保障信息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 保障性住房管理处 | |||
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的工作进行指导。 | 保障性住房管理处 | |||
负责公有住房出售相关管理工作。 | 保障性住房管理处 | |||
协调指导驻邯的部属、省属、铁路、军队等系统的房改工作。 | 保障性住房管理处 | |||
负责房改售房、集资建房管理工作。 | 保障性住房管理处 | |||
对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 保障性住房管理处 | |||
3 | 负责市主城区房屋登记工作。 | 负责房产交易市场信息的动态监测、研究。 | 房产交易市场监管处 | |
4 | 负责全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拟订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依法核发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 指导和监督房屋登记、房产转让、租赁、抵押管理工作。 | 房产交易市场监管处 | |
负责主城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房产交易市场监管处 | |||
负责房地产业交易行为、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 房产交易市场监管处 | |||
负责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相关的行业管理工作。 | 房产交易市场监管处 | |||
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基础信息、经营管理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工作。 | 房产交易市场监管处 | |||
对县(市)区房产交易、房屋登记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 房产交易市场监管处 | |||
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查发证工作。 | 物业管理处(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处) | |||
5 | 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标准;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审批。 | 负责研究拟订全市物业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 物业管理处(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处) | |
指导全市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物业管理处(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处) | |||
监督、指导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备案工作。 | 物业管理处(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处) | |||
负责主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 物业管理处(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处) | |||
负责直管公有房产的管理,办理、保存直管公房产权证件。 | 物业管理处(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处) | |||
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经营管理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工作。 | 物业管理处(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处) | |||
对县(市)区物业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 物业管理处(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处) | |||
负责局属单位经济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 | 法规处(体改处) | |||
6 | 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 负责房地产政策调研、咨询工作。 | 法规处(体改处) | |
研究拟订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 法规处(体改处) | |||
指导县(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 法规处(体改处) | |||
7 | 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的租赁、经营、修缮、服务、庭院管理工作。 | 负责研究拟订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 | 计划与工程管理处 | |
负责全市房地产统计、上报工作。 | 计划与工程管理处 | |||
负责局系统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 | 计划与工程管理处 | |||
负责局系统房屋维修工程管理以及工程合同、工程预决算管理工作。 | 计划与工程管理处 | |||
负责局自身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 计划与工程管理处 | |||
负责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工作。 | 计划与工程管理处 | |||
负责局安全生产工作。 | 计划与工程管理处 | |||
对县(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 计划与工程管理处 | |||
8 | 负责主城区房产行政执法工作。 | 负责房产行 政执法机构的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责任追究及执法人员的培训、 执法证件的管理。 | 法规处(体改处) | |
依法对住房保障、房产交易、物业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房屋安全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法规处(体改处) | |||
指导监督县(市)区房产行政执法工作。 | 法规处(体改处) | |||
9 | 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方面的科技、教育工作。 | 负责房地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 | 法规处(体改处) | |
负责全局对外宣传工作。 | 宣传教育处 | |||
指导全局通讯报道工作,组织协调局重大宣传活动。 | 宣传教育处 | |||
负责全局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干部职工的日常教育、学习和培训。 | 宣传教育处 | |||
负责全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 宣传教育处 | |||
负责全局信息化建设。 | 宣传教育处 | |||
负责局机关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 机关党委 | |||
10 | 负责有关房产确权方面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的受理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 负责房产涉法案件的处理和行政裁决工作。 | 法规处(体改处) | |
负责有关房产确权方面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的受理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 ||||
11 | 负责房地产业协会、物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工作。 | 负责房地产业协会、物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工作。 | 物业管理处(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处) | |
12 | 承办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 负责上级交办事项的承办督查和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 | 办公室 | |
13 |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
1 |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 市财政局 | 租赁补贴发放 | 《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综[2008]60号) | 房管局审核确定符合廉租房发放人员名单,报财政局后,财政局据此拨付至名单人员的“一卡通”账户,财政局确保租赁补贴资金落实到人、到户。 | |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管理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 |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 | 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组织协调工作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提高房地产项目审批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45号) | 某建设项目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后,建设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提出施工图联合审查申请。中心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审会议并进行现场踏勘,联审三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审查未通过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中心管委会备案。中心管委会汇总意见后一次告知建设单位修改完善相关报审资料。项目联审通过后,联审会出具“施工图联合审查意见书”,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结束。 | |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 城市绿地规划及绿化方案审核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 | ||||
市建设局 |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邯郸市民用建筑节能节能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3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和设计图纸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2009〕410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 ||||
墙改与建筑节能审批 | ||||||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邯郸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 | ||||
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
市地震局 | 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抗震设防要求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国地震动参数区规划图》;中国地震局《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邯郸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 ||||
市国家安全局 | 国家安全防范要求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6项;《河北省设计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河北省设计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实施暂行办法》 | ||||
市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止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 ||||
市城管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及价格〔2002〕872号;《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 ||||
城市夜景亮化设施方案审核 | ||||||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 | ||||||
市教育局 | 教育配套设施审查 | 《邯郸市主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2008-2012);《邯郸市中心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2012-2020);《邯郸市中心城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 ||||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建设项目配建保障房审查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2007〕85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邯政〔2009〕141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邯政〔2010〕98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邯政〔2011〕8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邯政〔2013〕179号) | ||||
市消防支队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市民政局 | 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审查 | 《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通知》(邯办字〔2011〕87号) | ||||
市文物局 |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市水利局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3 |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 | 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组织协调工作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提高房地产项目审批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45号) | 某建设项目竣工具备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项目总平面图、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向中心管委会提交项目联合验收申请。中心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联合验收并进行联合踏勘,联合验收三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部门提出项目资料和现场验收整改意见,管委会汇总意见后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项目联验通过后,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表”,项目联合验收结束。 | |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 | ||||
市城乡规划局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 | ||||
市建设局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7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冀建法〔2008〕7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 | ||||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邯郸市防控地下室建设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 | ||||
市地震局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国地震动参数区规划图》;中国地震局《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邯郸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 ||||
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
市消防支队 |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市国家安全局 | 国家安全防范措施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6项》;《河北省设计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河北省设计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实施暂行办法》 | ||||
市文物局 |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市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止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 ||||
市水利局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防洪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取水工程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
市城管局 | 城市夜景亮化设施验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及价格〔2002〕872号;《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电梯检验报告和热能表、水表、燃气表、电能表的检定证书的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市邮政管理局 | 住宅信报箱专项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住宅设计规范》 | ||||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建设项目配建保障房验收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2007〕85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邯政〔2009〕141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邯政〔2010〕98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邯政〔2011〕8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邯政〔2013〕179号 | ||||
市民政局 | 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验收 | 《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通知》(邯办字〔2011〕87号) | ||||
市教育局 | 教育配套设施验收 | 邯郸市主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2008-2012);《邯郸市中心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2012-2020);《邯郸市中心城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设立举报 电话 | 受理群众来电举报和投诉 | 邯郸市房产稽查执法大队 | 3271012 |
2 | 房屋安全 鉴定 | 对主城区内各种所有制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 邯郸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处 | 3271185 |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
单位: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一、 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在主城区范围内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向监管账户缴存情况;
(二)售楼现场公示情况;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专项检查;
(三)专案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一)日常执法巡查由房产稽查执法大队在日常的例行检查中开展;
(二)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房产交易市场监管处会同房产稽查执法大队、房产交易登记中心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或媒体曝光的案件,要进行专案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公开曝光、记入诚信档案等措施,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邯物业服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质条件情况;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
(三)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
(二)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日常巡查;
(三)专案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一)日常巡查工作由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在日常的例行检查中开展;
(二)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物业管理处组织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联合干开展;
(三)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或媒体曝光的案件,要进行专案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要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企业存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行为转交房产稽查执法大队的进行行政处罚。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代管和使用核准
(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第32项)的监督检查
单位: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维修资金归集的开发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维修资金归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和专项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调查交房量与维修资金归集量进行比对,核实是否应收尽收。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对没有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商品房违规销售行政处罚
单位:邯郸市房产稽查执法大队
一、监督检查对象
负责对主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在房产交易行为中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管理服务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稽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建设的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外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进行销售的,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稽查执法大队依据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和上级交办提供的线索确定初查案件;
(二)稽查执法大队依据初查情况立案,并填写《立案呈批表》;
(三)明确专人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四)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五)局主管领导召集相关处室,进行案件分析会审;
(六)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处罚审批表》)、责令改正通知书;
(七)结案(填写《结案审批表》);
(八)对被处罚单位回访。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存有违规(预)销售行为的企业,将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并进行媒体曝光。
五、监督检查处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三十条第二款: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按已售价款百分之三处以罚款。
(五)保障性住房管理监督检查
单位: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主城区三区一县政府是我市主城区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责任主体。市保障中心负责统筹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三区一县政府开展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主城区三区一县(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县)政府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相关部门和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普通商品房配建保障房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年度住房保障资格核准、补贴发放、分配进展情况;
(二)城镇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情况;
(三)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面积、套数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四)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进度是否与商品房一致;
(五)配合局工程处、后期管理运营公司对配建保障房装修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主城区三区一县(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汇报;
(二)对主城区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情况进行专项巡查、检查;
(三)实行保障性住房审核、配租配售情况报表、专报等信息报送制度。
(四)对受理的住房保障管理有关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对其所配建的保障方面积、套数进行核定,看其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并到施工现场实地察看,监督其建设进度是否与商品房进度一致。
(六)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时,我中心与局工程处、后期运营公司对其所配建的保障房装修质量进行联合验收,如存在质量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调阅主城区三区一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台账;三区一县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相关部门和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有权对三区一县的保障房配建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察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被监督检查对象需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保障房中心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对主城区三区一县履行住房保障职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二)市保障房中心专题布置,主城区三区一县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保障性住房审核、配租配售进度报表、信息;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主城区三区一县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相关部门和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等存在未按规定严格履行住房保障职能、落实国家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等情形的,责令整改。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保障房的面积、套数或进度不符合要求,不允许其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
(四)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保障房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或拒不移交的,不允许其办理项目的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