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邯郸市主城区2013年度第一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3-08-18
编辑:保障性住房管理处
根据《邯郸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1]241号)的有关规定,本市主城区2013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2、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家庭成员2011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9322元以下;
4、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或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3、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新就业职工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经申请人报名,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现将主城区2013年第一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90户家庭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2013年8月19日—8月26日。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等调查情况详见本页面的“表格下载专栏”查询。如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存有异议,请到区(县)住房保障部门或邯郸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举报。
联系地址: 滏东北大街279号房地产交易大厅一楼
举报电话:邯郸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3271271 3271030 3271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