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的规定和《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进行复核的通知》(冀建质〔2010〕505号)的工作安排,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41号)以及《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质〔2006〕155号)规定的许可条件,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进行了复核,现将复核结果及有关要求通报如下:
一、复核工作基本情况
全省371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通过资质复核并重新核发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263家;需要换发资质证书的1家;未申报资质复核或资质复核未通过的检测机构107家。
二、通报意见
(一)通过资质复核的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限内,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二)2010年新设立的1家检测机构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新换发资质证书。
(三)未申报资质复核或资质复核未通过的107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尚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机构要暂停开展业务进行整改,重新核定资质并核发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资质证书已超出有效期限的,一律不得再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三、下步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按照本通报要求,加强对本地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对于未通过资质复核的检测机构,在整改期间依然擅自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要依法按照无资质开展业务严肃查处。
(二)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严格遵守资质管理规定,当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时,要依法及时补充相关人员和办理变更手续。
(三)要进一步加强检测市场和检测质量行为的监管,对于人员不到位、越资质许可范围、出借资质和出具虚假、不实检测结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1、通过资质复核检测机构名单
2、需重新换发资质证书检测机构名单
3、未申报或未通过资质复核检测机构名单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