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征求《邯郸市住房保障资格联审联查办法(试行)》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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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住房保障资格联审联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系,确保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公平、公正,依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办字〔2011〕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年度审核等工作的联审联查工作。

    第三条 市区建立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市行政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多部门协查机制。

    第四条 住房保障资格联审联查工作应当坚持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客观公正、办事高效、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市区住房保障资格联审联查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资格的联审联查具体受理、审核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购置住房交易信息进行核查认定; 

    第七条 区住建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承租市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商品房屋的租赁备案情况进行核查认定。

    第八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涉及的婚姻状况进行核查认定。对申请家庭是否属于城市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家庭、低收入家庭进行核查认定。

    第九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证、户籍情况以及购置车辆状况进行核查认定。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社会保险信息、退休养老金发放进行核查认定。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不动产信息状况进行核查认定。

    第十二条 市税务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营性收入及纳税信息进行核查认定。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投资设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注册信息和出资额度进行核查认定。

    第十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核查认定。

    第十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承租市区规划内集体土地房屋的居住情况进行核查认定。

    第十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城镇中等收入、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申请家庭提供的收入状况证明(家庭各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收入证明及申请前12个月工资流水;无工作单位但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由经营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经营收入证明或纳税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且未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16周岁以上家庭成员,出具学生证或由居住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进行核查认定。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信息核查,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结构、住房、车辆、收入等状况。

    第十七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受理的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汇总,向相关联查部门报送《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调查函》及列出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的《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联审表》,相关联查部门签收。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在签收《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调查函》及《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联审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关信息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或出具证明材料,并将盖章确认的《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联审表》(见附件)和证明材料及时反馈给区住房保障部门;逾期反馈或未反馈的,视为报送的有关资料符合保障条件。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或出具的证明材料,须由本部门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条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相关部门认定意见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获取联审联查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后,要做好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私隐信息的保密工作,在未经联审联查当事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向第三方泄露,若必须对外公布的,要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各相关部门在联审联查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工作的跟踪审计,确保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联审联查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影响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住房保障资格联审联查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开始施行。

   本件公示期为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