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20
编辑:保障性住房管理处
邯保安居办〔2018〕1号
邯郸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2018年邯郸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
2018年邯郸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工 作 要 点
为做好2018年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8年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要点。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省委九届六次全会和市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建设体系,进一步强化政策措施,加大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分配力度,确保完成年度任务目标,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分配公平,确保政策落实。
二、工作目标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全年开工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16456套(户),基本建成3179套(户)。依法依规控制棚改成本,严格履行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签订的棚改贷款合同,确保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
(二)公租房保障。基本建成公租房728套,11月底前,纳入国家计划的政府产权公租房的分配完成90%以上。着力解决公租房竣工验收备案1年以上未分配、因配套设施不全影响交付使用问题,取得实质性进展。2018年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9578户。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棚改推进力度。将城市棚户区、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城市危房(C、D级)作为棚户区改造的重点,按照3年内基本完成改造的目标,优先安排改造,因地制宜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加快往年开工棚改项目建设进度,严格按照签订协议履约,2015年及以前开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原则上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争取国开行、农发行等棚改政策性贷款支持,加快已授信棚改项目的建设进度,难以实施的项目尽快进行项目调整,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贷款。切实防范棚改工作中的金融风险,确保按合同约定偿还国开行、农发行贷款。推进棚改工程规范运作,土地征收、项目手续、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政府购买服务流程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二)抓好公租房建设管理。实施精准保障,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优抚对象、军队退役人员等特殊群体,以及环卫、公交等行业困难群众进行优先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乡镇公务员、教师和医务工作者纳入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提高群众获得感。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完善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及时启动分配程序。推进公租房货币化,适时出台公租房租赁补贴政策,明确准入条件、补贴标准、保障面积等事项。优化分配管理机制,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准入程序,精简申请手续,取消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完善后期管理机制,探索保障性住房小区社会化物业管理模式,推广智能门禁、人脸识别等智能化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住房供求矛盾突出的县(区),可继续增加公租房实物供应。
(三)提升项目建设水平。合理规划布局安置房,优化户型设计,安置房品质应不低于同小区开发的商品房,统筹考虑无障碍等适老化设施建设。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棚改安置住房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与棚改安置住房相衔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积极推动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自2018年起10万平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严格质量监管,以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为核心,落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八大主体责任,建设精品工程。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逐步转变传统建造方式,推广装配式建筑。在棚改工作中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四)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加大资金筹集力度,拓宽资金渠道,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筹集,积极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确保用地供应,依法加快土地手续办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做到应保尽保。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规定,落实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补充完善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及保障家庭信息,逐步实现公租房分配、后期管理等业务全覆盖。推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在项目建设和公租房分配方面进行全过程、全要素公开。制定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开展信用信息归集、认定、评价、使用等工作,逐步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2.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相关工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反馈,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确保按时整改到位。同时要举一反三,完善政策措施,防范问题反复发生。
3.做好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工作,落实人员及工作经费,及时受理申请,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确保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公正,按时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4.强化保障性住房小区后期管理,健全档案、复核、退出等管理制度,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生活环境。
5.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健全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明确各级廉政风险防控职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农牧局分别是保障性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协调、督导作用,负起牵头责任,督导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单位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并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成立推动工作专班,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推动,牵头部门具体落实,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市级负责全市工作统筹推进,落实全市及县(区)目标任务;县(区)级负责落实资金、落实地块、落实主体责任、推进项目进度。
(二)强化督促检查。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双创双服”工作部署,加大督导检查力度,通过采取召开调度会、印发工作通报、不定期督查、约谈等方式,加大对县(区)督导力度,并充分发挥督导核查员作用,督促工作进度。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动,6月底棚改开工率和基本建成率分别达到50%;8月底开工率和基本建成率分别达到80%;10月底开工率和基本建成率分别达到100%;6月底纳入国家计划的政府产权公租房分配率达到85%以上,11月底达到90%以上。
(三)严格考核问责。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既考核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也考核承担任务量,年底市政府进行综合考核排名并兑现奖惩。建立问责机制,对态度不积极、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进行严肃问责。
| 邯郸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