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竣工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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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保安居办20163号             

 

 

邯郸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竣工分配入住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竣工分配入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竣工管理,加快工程建设,确保如期交付使用

房屋竣工是指按照房屋建筑设计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经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相关单位验收合格,达到入住和使用条件。各县(市、区)在抓好项目开工的同时,要加强施工组织,科学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严格过程控制和管理,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建设。多层项目开工后2年内交付使用,高层项目开工后3年内交付使用。在加快单体工程进度的同时,要加快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并按住建部有关要求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加强分配管理,放宽准入条件,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各县(市、区)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收入水平、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商品住房房价及租金水平,尽最大限度放宽住房保障准入标准。不仅要把当地户籍居民纳入住房保障,还要将其他常住人口、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包括青年教师、医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引进人才等符合准入条件的群体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位于县城外的其他乡镇的公租房,可面向乡镇教师、乡镇医务工作者、乡镇政府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易地扶贫搬迁人员出租。

各县(市、区)政府应以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作为低收入户籍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标准,应以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作为中等收入户籍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标准。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将中等收入户籍人口的准入标准,放宽到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对当地户籍人口之外的其他群体,应取消社保缴纳、收入、机动车登记、工商注册等限制,只要与用人单位签定用工合同且在当地无房产的,均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结合当期公共租赁住房竣工情况,科学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内容应包括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及分布情况、摇号或评分办法、轮候规则等。分配方案要在媒体上公布。企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本企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租住后,其剩余房源应纳入当地统一分配。

三、加强入住管理,实行动态监管,确保健康持续发展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与配租的对象签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合同。配租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含: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使用要求、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房屋退出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办法等。

公共租赁住房要全面实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协议书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保障对象签定。各县(市、区)要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探索委托管理、购买服务、自主管理等方式,努力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水平,降低运营成本。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县级以上物价部门会同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核定。

各县(市、区)要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对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居住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房屋租金或者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改变承租住房用途等情形的承租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健全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竣工分配入住管理工作,是各县(市、区)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实施机构,配备住房保障专职工作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配齐相关办公设备,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共同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竣工分配入住管理工作。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保障对象遵守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严肃查处。涉及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并依法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邯郸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11

 

邯郸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5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