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保安居办〔2016〕2号
邯郸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
工程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2016年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邯郸市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目标分解表
邯郸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
2016年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工 作 要点
为做好2016年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6年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要点。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河北省城市工作会议和邯郸市城市工作暨新型城镇化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以县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为抓手,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确保完成年度任务目标,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分配公平,确保政策落实。
二、工作目标
(一)开工、基本建成、入住目标。全年开工建设棚户区改造住房14557套(户),基本建成棚户区改造住房和公租房8800套。新启动的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80%,纳入2016年开工任务的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每个县(市、区)改造完成现有建成区城中村总量的20%以上;2015年已竣工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率6月底前达到95%以上,2013年及以前开工的公租房分配入住率达到90%以上。
(二)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并争创省结构优质工程。
(三)绿色建筑目标。主城区内集中建设且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
(四)装配式、钢结构建造目标。推广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造方式,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在新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启动一批钢结构示范项目。
三、重点工作
(一)加快实施棚户区改造。
1.拓展棚户区改造范围,将城中村、城郊村、易地搬迁进入城镇的村庄改造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同步推进村民转为市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土地、村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的“四个转变”,实现棚改居民市民化。
2.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多措并举,通过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和纯货币安置,确保完成省确定的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目标。
3.加大县城棚改推进力度,结合县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加大县城以城中村为主的棚户区改造力度,采取拆除重建、修补改善、设施配套等不同方式实施改造,加密街区路网,完善城市功能,提升环境品质。
4.实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积极争取国开行、农发行新授信,加快已取得授信棚改项目的开工和项目建设,难以实施的项目要尽快变更调整。
(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1.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待国家和省政策出台后,及时制定我市政策。
2.实行公租房货币化,今后我市原则上不再新建(购买)公租房,住房保障方式由采取实物与货币补贴相结合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
3.合理调整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将城镇住房保障范围覆盖到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居住证持有人、外来务工人员、乡镇公职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员,科学确定租赁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处理好租赁补贴和实物保障的关系。
4.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审批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拨付工作经费,提供工作场所,按时发放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主城区各区(县)要做好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的衔接工作,积极开展保障性住房资格和共有产权住房受理工作,严格资格审核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阳光操作。
5.加快解决保障房闲置问题。提前对接房源,在房屋竣工6个月前提前启动分配工作,制定分配方案,提高分配效率;公租房房源充足的县(市),可适当放宽准入标准,避免房源闲置;对存在房源空置问题的项目,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彻底解决房源闲置问题。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退出机制,确保住房保障体系公平、公正,健康运行。
(三)提升项目监管水平。
1.严格质量监管,以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为核心,加强建设、施工、监理等八大主体质量监管,推行量化考核、信用评价和“三抽查一到位”质量监管模式。
2.落实施工承包企业预选名录制度,优选施工企业承担项目建设,推行室内装修主要材料、部品、部件预选名录制度。
3.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加大钢结构推广应用,鼓励在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易地扶贫项目中推广应用钢结构。
4.培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示范项目,按照省地、节能、环保、质优标准,培育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改造示范项目,建设精品工程。
5.做好公租房共有产权工作。待我市公租房共有产权政策出台后,及时制定实施细则,主城区三区一县率先启动共有产权试点工作。
(四)强化相关政策落实。
1.调整配建政策。主城区以外的县(市、区),今后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是否配建保障性住房及配建比例,由各县(市、区)政府自主确定。
2.确保资金和土地政策落实。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筹集和提取,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各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加快土地手续办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做到应保尽保。
3.落实国家和省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及时公布税费减免科目及标准,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相关企业跟踪审计,规范收费行为。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搞好审计整改。配合审计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反馈,同时要举一反三,完善政策措施,防范问题反复发生。主城区三区一县要做好保障对象资格下放承接、衔接工作,落实人员及工作经费,及时受理申请,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确保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公正,按时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强化保障性住房小区后期管理,健全档案、复核、退出等管理制度,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小区社会化物业管理模式,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生活环境。
3.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明确各级廉政风险防控职责,重点围绕风险防控点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建设局是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牵头部门,市发改委是工矿(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牵头部门,市房管局是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牵头部门,市农牧局是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牵头部门。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协调、督导作用,负起牵头责任,督导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单位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并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本辖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推动,牵头部门具体落实,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
(二)强化督促检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采取召开调度会、月通报、督查、约谈等方式,发挥督导核查员作用,督促工作进度。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动,6月底开工率达到50%,基本建成率达到30%;8月底开工率达到80%,基本建成率达到60%;10月底开工率达到100%,11月底前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三)严格考核问责。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农牧局签订目标责任书,既考核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也考核承担任务量,年底市政府将进行考核并兑现奖惩。建立问责机制,对态度不积极、工作不主动、推进缓慢、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邯郸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