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征求《邯郸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14
编辑: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项目管理,规范物业企业服务行为,提升全市物业服务水平。拟将《邯郸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住建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一、意见反馈途径

  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dwyglc@126.com。

  二、公开征求意见期限

  2025年1月14日至2025年2月14日。


                                                                  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13日




邯郸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维护物业行业市场秩序,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依法惩戒不良物业企业,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邯郸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拟退出项目名单的归集、初核、报送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名单的审校、认定、公布和惩戒等工作。

第二章 拟退出项目名单的认定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拟退出项目名单:

  (一)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或全部责任,致使业主频繁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二)因物业服务企业不当行为,被媒体公开曝光或引发重大群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使用水、电、气、暖等实施捆绑收费行为,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五)擅自上调收费标准、违规收取装修押金(保证金),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六)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或者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或者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七)经审计核实,挪用、骗取、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拟退出项目流程

  第五条 拟退出项目名单的归集。各县(市、区)住建、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管、发改、园林、法院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查处结果及时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归集、初校并征得小区多数业主同意后,5日内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六条 拟退出项目名单的确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查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确定列入物业服务企业拟退出项目名单。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该项目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供有效佐证材料,提交所在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核查。

  第七条 拟退出项目名单的公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物业服务企业拟退出项目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在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或市级媒体进行公布。

  第八条 拟退出项目的整改期限。物业服务企业被列入拟退出项目的,整改期限为 6个月,自公示期满第2日算。6个月内,对拟退出项目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惩戒:

  (一)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对其法定代表人或驻邯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企业信用档案中记录约谈情况。

  (三)所管理服务的物业项目不得参与邯郸市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物业服务项目评优评先;该物业项目负责人为物业专家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四)按照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九条 拟退出项目的执行。6个月整改期限内,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到位的,由物业企业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撤销申请,并附佐证资料。对期限届满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居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限期启动解聘程序。同时,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启动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程序,并全程监督物业交接工作。

  第十条 经小区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直接解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不受6个月整改期的限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