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进一步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制,推动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市建设局起草了《关于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2月9日至3月9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bgs5690@163.com
2、电话:0310-3125690
3、传真:0310-3125690
4、通讯地址:邯郸市新兴大街32号邯郸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315室(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附件:《关于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邯郸市建设局
2024年2月8日
关于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制的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制,推动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关于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实施意见》正式出台后,力争三年内,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率减少50%、争创市级优质工程比例提高30%,争创质量管理先进市和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工作在全省排名前列。
二、主要措施
以压实“四个责任”,把好“两个关口”,创新“双控制度”,用好“一金、一队伍”,落实“三项机制”为抓手,进一步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制,提升全市建筑工程品质,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一)压实“四个责任”
1.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不得肢解工程、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降低质量标准,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2.压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按照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以包代管”、不得偷工减料。〔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3.压实监理企业旁站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足额配备监理人员,落实旁站和见证取样等制度,履行质量问题、重大隐患上报职责。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4.压实政府监管责任。一是建设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层级监管责任。量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频率和质量要求指标,严厉查处各参建单位质量违法行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实体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把关。建立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通报制度,对工程质量存在隐患和质量投诉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实施惩戒并全市通报。〔责任单位:市建设局〕二是水利、交通、市政管网、园林绿化、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建筑加装电梯等工程,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落实好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三是落实“长期停工烂尾”、未竣工验收擅自交付投用、使用临水临电、村镇自建房等项目的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超出施工许可范围施工等“打非治违”项目的属地发现、制止、查处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把好“两个关口”
5.把好主要建筑材料质量关。实行不合格建筑材料定期通报制度,适时全市通报监督检查抽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企业名单。〔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6.把好竣工验收关。实施住宅工程业主预验房制度,引入业主、企业、监管部门共同参与验收机制,把正式水、电通纳入验收条件,把好工程质量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关。〔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三)创新“双控”制度
7.实行监理费、检测费“双控”制度。规范监理、检测市场,严厉打击恶意竞争行为。设立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理费、检测费双控账户,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按合同约定将监理费和检测费一次性或分批次存入银行专户,监理费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考核结果支付。对考核不合格或不规范的单位,问题整改实施惩戒后方可支付。〔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四)用好“一金、一队伍”
8.用好“一金”。建立住宅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监管机制。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预留的施工单位质量保证金应按规定足额预留到第三方金融托管机构,其预留证明报建设质量管理部门,通过质量保证金双控管理来保障保修期内质量缺陷问题的及时解决;借鉴外地先进做法,适时推广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深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修期后的保障作用,实现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有效管护。〔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建设局〕
9.用好“一队伍”。政府投资项目,鼓励采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高水平监管队伍,聘请高资质的监理单位,严把项目建设质量关,确保每个项目建成精品工程。〔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五)落实“三项机制”
10.落实创优激励机制。对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予以表彰。国有投资项目优先从获市级以上奖项施工企业中选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建设局〕
11.落实惩戒机制。对各方责任主体单位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2.落实质量投诉和负面舆情责任捆绑机制。对失职失责导致投诉较多、出现负面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列入负面企业名单,不得在邯参与土地招拍挂新拿地块,不得享受项目手续办理各种优惠政策,不得在邯参加招投标承揽新工程,不得在邯承接或合作建设新项目等。〔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