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邯郸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拟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邯郸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房管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一、意见反馈途径
电子版发送至邮箱:ljsm308@163.com。
二、公开征求意见期限
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10月11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邯郸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通 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住建(房管)局,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局相关处室(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实行商品房交易网络管理制度。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备案部门)通过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实施商品房交易网上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商品房网上签约各项规定。销售商品房,按《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收存预售资金,及时通过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及时申请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网签合同需双方当面签订,并对合同条款、内容及相关约定等事项予以确认;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虚假交易,不得以签订合同名义进行套取贷款、借款担保等融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办公场所明显位置放置告知牌,告知购房人网签备案的相关注意事项。
四、购房核验一般程序:
(一)买卖双方当事人达成购买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上传购房人的身份证明,申请房源核验;
(二)核验买受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三)核验出售人是否具备售房资格;
(四)房源信息核验。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一般程序:
(一)录入合同信息。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自动导入买卖双方当事人及房屋信息,在线填写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资金监管等合同其他基本信息,自动生成网签合同文本。
(二)签章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打印出的网签合同上签章(签名)确认并将合同签章(签名)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逐步实现电子签章(签名)技术。
(三)备案赋码。核验通过的,完成网上签约即时备案,赋予合同备案编码。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购房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并使用购房人的同名银行账户;发生退款的,应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原付款人的银行账户。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强商品房销售及网签人员的管理,切实做好网签备案工作。对商品房销售后不及时网签备案的行为,备案部门有权关闭其网签权限。
八、下列情形可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人已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司法文书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九、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需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表;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
(三)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在市、县(区)房产交易主管部门官网上的公示材料(持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司法文书的除外);
(五)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材料均为电子扫描件。
购房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未成年人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承诺书。
十、撤销备案信息的办理程序:
(一)开发企业网上申请、扫描资料并上传;
(二)备案部门受理,并核查预告、抵押、查封等信息;
(三)购房人现场签字确认;
(四)撤销备案信息。
十一、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应当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撤销合同备案信息的,可单方申请。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期房转让的规定,不得为购房人的期房转让行为提供便利;由于特殊原因确需退房的,开发企业应在调查核实后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并对退房的真实性负责;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利用撤销合同备案信息收取任何费用或投机炒作。
十三、备案部门要对撤销合同备案进行审核,对退房率高、购房人投诉集中及备案价格异常的项目,向房产执法部门通报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十四、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暂停网上签约,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曝光;备案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从严处理。
十五、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通知》(邯房字﹝2020﹞32号)同时废止。
2023年9月11日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邯郸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指当事人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核验房屋信息、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的行为。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网签合同后,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买方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银行的监管专用账号,在完成房产交易、登记后,监管银行依据划款指令将监管的交易资金划转给卖方。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存量房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
邯郸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是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范围内存量房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的日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建立邯郸市存量房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并组织实施。
其他县(市)区住建(房管)局(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的组织实施,负责设立本行政区内的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四条 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应向监管机构申请网签用户认证,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从事存量房网上签约的操作人员应具备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第六条 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第七条 经纪机构居间促成交易的,应当为买卖双方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签服务,将网签信息提交至监管机构。
第八条 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全额购房款(含首付款、贷款,不包含定金和办理房屋交易、登记的各项税费)。交易资金通过监管账户划转。
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第九条 买卖双方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十条 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与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并开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独立于监管机构的自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属于监管机构的资产和负债。
如遇司法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监管机构有义务证明交易资金账户的性质。
第十二条 监管银行网上操作系统需与监管机构对应建立匹配的数据传输功能。在收取交易资金时,应当对买卖合同与监管网络系统传输的相应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向买方出具资金监管业务进账单,并将每笔收款电子信息实时传至监管网络系统。
第十三条 交易资金监管包括全额资金监管和部分资金监管两种方式。
买方以全额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应当采用全额资金监管方式;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均应当存入同一银行的监管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买方为卖方偿还原银行贷款的,可以采用部分资金监管。买卖双方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监管资金的额度为扣除偿还原银行贷款后的房价款。
第十四条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买卖双方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二)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购房款存入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向买方出具邯郸市交易资金监管凭证;
(三)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系统将核准登记信息推送至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共享平台,监管机构从共享平台提取到登记信息后,向监管银行发送划转交易资金本息的电子信息,监管银行依据指令于当日划转至卖方的收款账户中。
第十五条 收款人用于收取存量房交易资金的收款账户,经监管银行核实无效的,应当向监管机构申请对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收款账户进行变更。
监管银行应将监管的交易资金划转至变更后的收款账户中。
第十六条 申请收款账户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收款账户变更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收款人重新开立的收款账户;
(四)存量房买卖合同。
第十七条 存量房转移登记完成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卖双方可共同向监管机构申请撤销存量房网签备案:
(一)买卖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的;
(二)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决或者裁定终止交易的;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
第十八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在监管专用账户停留期间,由监管机构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浮动利率计算利息,随同监管房价款支付给收款人。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纳入部门收入预算。
第十九条 监管银行未按约定或者违反规定收付监管资金,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资格、记入信用档案等相应处理,并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邯郸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邯房字﹝2020﹞31号)同时废止。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