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物业管理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邯房字〔2014〕41号
各县(市、区)住建(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6号),根据《河北省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物业管理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精神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邯郸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文件,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物业管理专项治理活动,现将《邯郸市物业管理专项治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开展好物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2014年7月30日
邯郸市物业管理专项治理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服务水平,营造温馨、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物业管理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确保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制定全市开展物业管理专项治理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物业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和市场化水平为出发点,以《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2014]44号)和《邯郸市精细化管理办法》,以查处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管理突出问题为重点,切实解决好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全面提升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营造和谐、宜居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市场向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治理范围
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所接管的物业服务项目、业主委员会。
未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项目要积极建立社区物业管理服务站,具体方案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清理无资质经营及管理水平低、收费不规范、社会形象差的企业,查处超资质经营的企业,整顿资质条件低于资质等级的企业。
(二)加强和完善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住宅物业建设
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
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依法维护物业管理竞争市场秩序,确保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三)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规范和完善物业服务合同,确保物业服务标准明确、权责对等、质价相符。强化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履行合同,树立品牌意识,建立规范运作、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企业信用体系,确保服务质量。
(四)规范物业服务价格。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的“三公开”,让广大业主了解并切实享受到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以履行合同为目标的各项规章制度,公示上墙,实现物业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四、治理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方面
1.不按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降低标准服务的;
2.未实施“三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未公示的;
3.违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超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的;
4.物业服务合同不规范,服务事项和质量标准不明确,物业服务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
5.对业主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及时,业主反映强烈的;
6.未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擅自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7.物业服务企业超资质经营的;
8.持证上岗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9.整体转让物业管理业务的;
10.擅自处分物业管理用房或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
11.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的;
12.物业服务企业以停水、停电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的。
(二)业主委员会及前期物业管理方面
1.建设单位在住宅物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时,不执行招投标有关规定的;
2.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要求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
业服务合同的;
3.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
4.物业管理项目交付时,建设单位未向物业服务企业
移交相关资料的;
5.业主委员会存在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议的行为的;
6.业主委员会未依法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五、实施步骤
物业管理专项治理活动共分安排部署、组织实施、考核总结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4年7月底前)
研究制定物业管理专项治理方案,印发专项治理通知,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物业管理专项治理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8月1日-2014年11月30日)
1.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物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2.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按照要求开展活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现场指导、检查、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3.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要求制定本企业物业管理专项治理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全体员工参加的动员大会,全面发动、详细部署,深入开展此项活动。
4.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分别在2014年11月20日、2015年6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情况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4.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根据专项治理进展情况适时进行检查督导。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2月1日—2012年12月20日)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组成物业管理专项治理验收小组,采取多种方式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验收。经验收,对好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表彰。对不积极开展活动,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业主意见大、存在违规问题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5年1月1日—5月31日)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根据专项治理和验收情况,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巩固治理效果。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强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要从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物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真正把治理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二)加强领导,统一指挥。为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市、区)住建(房管) 局要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物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建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班子,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精心部署,密切配合。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做到“五个及时”,即:及时指导、及时检查、及时验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建立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总结、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整治活动有序、有效开展。
(四)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物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一方面要按照方案明确的内容全面展开检查,要查实、查细、查全;另一方面要突出重点,要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拒不整改的,要严格依法实施处罚,达到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的效果。
(五)加强培训,提高水平。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年度物业管理培训计划,做好培训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要制定本企业内部培训计划,加强对员工的政策及岗位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六)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惩处并予以曝光,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对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深刻剖析,分析原因,提出相应对策,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从制度上规范市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