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核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加快相关手续办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7-18
编辑:信息中心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广大住宅小区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住宅物业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为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与更新改造,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及我市相关实施细则的明确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严格交房核验流程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和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规定,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切实承担起住宅交房环节对业主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核验责任。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交房)前,应当确保购房业主已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时足额存入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代收代缴、直接抵扣房款、缓交承诺等)规避该项法定责任。

  二、开展自查自纠,限期完成整改

  自通告之日起,各开发建设单位应立即对在售、已售未交付及已交付项目进行自查:

  (一)核查代收情况:是否存在违规代收业主维修资金而未及时、足额缴存至专户的情况。

  (二)核查交存凭证: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是否已严格查验业主个人维修资金交存凭证(或电子凭证)。

  (三)清查历史遗留:对以往项目中存在的未按规定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手续即交付房屋的行为,立即进行清查整改。

  对于自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将已代收未缴的维修资金全额补缴至指定专户。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联系并协助相关业主完成维修资金的个人账户交存手续。

  住宅小区业主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及时主动补交。

  三、加快办证手续办理,畅通业主产权通道

  (一)主动配合,提速增效。在维修资金按规定足额交存(含补缴)至专户后,开发建设单位应立即主动启动或配合办理后续相关手续。对已完成维修资金交存(含补缴)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应优先为其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大证)及协助办理分户转移登记(小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二)优化内部流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建立维修资金交存与办证手续联动的内部快速响应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确保信息畅通、流程高效,最大限度压缩内部流转时间。

  四、严禁挪用、滞留,确保资金安全

  开发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严禁以任何形式挪用、侵占、滞留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代收款项必须全额移交至专户,违反此规定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明确法律责任,严肃追究处理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自查整改、继续存在代收不缴或挪用行为、未核验有效交存凭证违规交付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我局将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依法采取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畅通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欢迎广大业主、社会各界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维修资金交存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代收、挪用、未凭凭证交房等行为,可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举报电话:3271129

  举报邮箱:hdwxzjglzx@126.com

  邮寄地址: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279号 邯郸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我局将依法保护举报人信息,并对有效举报线索进行严肃核查处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钱”和“治病钱”,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居乐业。各开发建设单位和广大业主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立即行动起来,自查自纠,规范操作,共同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保障住房安全。

  特此通告。



                                 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