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县综合执法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局:
为推动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提升全市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按照年度安排,决定开展2023年下半年全市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3年10月25 日至11月 25日
二、检查内容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职情况
1.《邯郸市2023年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情况;依法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监督检查及处罚、整改落实情况;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PM10监测数据达标情况;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情况。
2.各县(市、区)建设施工扬尘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平台建设、使用情况。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应用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系统开展远程检查、精准管控,督促“六个百分百”“两个全覆盖”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推动建筑工地扬尘达标排放情况。
(二)各方责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履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和备案情况、专项经费拨付情况,项目外围绿化、外管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
2.施工企业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及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3.监理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履职尽责及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理情况等。
(三)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情况
落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有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扬尘污染排放达标情况。
三、检查程序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听取属地监管部门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监督档案及对违规违法行为处罚情况记录。查看各县(市、区)建筑施工扬尘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平台建设情况及利用平台开展巡查情况。
(二)检查在建工程项目。每个县(市、区)抽查在建工程总量不少于2个。对施工现场和施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现场采集影像证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并下发有关文书。
(三)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各县(市、区)监管部门及受检工程相关单位通报检查情况。
四、问题处理
(一)施工现场未依法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下发《行政执法建议书》,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整改的,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严格落实责任倒查。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项目督促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和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进行责任倒查、彻底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履行职责,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各项要求,不得安排和参加与检查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执法人员和抽检项目抽取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双随机的要求随机抽取。
请县(市、区)监管部门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络相关工作事宜,并于2023年10月25日前将联络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送我局。
检查联系人:王朝晖 电话:0310-2031918
邯郸市建设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