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邯郸市建设局 关于建筑市场领域2023年典型违法 案件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3-11-17
编辑:市场处

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邯郸

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增强建筑市场主体守法意识,有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决定对建筑市场领域2023年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邯郸市建设局查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建设工程违法发包案

丛台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邯郸市开发建设的某项目,将土方、桩基工程肢解发包给邯郸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和石家庄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规定、第73“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邯郸市丛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开发公司作出罚款118952.43元的行政处罚,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韩某作出罚款7137.15元的行政处罚。

二、邯郸市建设局查处某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开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邯郸市某医疗机构装修扩建(三层局部四层)工程,存在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的规定。邯郸市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及《邯郸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三)的规定,给予该医疗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处以30000元罚款,对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处以30000元罚款,合计处以6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邯郸市建设局查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建设工程违法发包案

丛台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邯郸市开发建设的某项目,将防水工程违法发包给邯郸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规定、第73“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邯郸市丛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开发公司作出罚款3099.24元的行政处罚,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赵某某作出罚款185.96元的行政处罚。

四、邯郸市建设局查处邯郸市某中学新校区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邯郸市某中学新校区建设工程,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的规定。邯郸市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及《邯郸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三)规定,对该中学,责令停止使用,处以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临漳县住建局查处某建筑公司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案

临漳县某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含模板脚手架的全部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某劳务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临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总承包单位作出罚款46875元的行政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某某作出罚款3750元的行政处罚。

六、成安县住建局查处某项目项目经理超出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案

二级注册建造师李某某,担任成安县某项目(该项目建设规模145981.75平方米,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100000平方米以下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时,存在超出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及《邯郸市建设局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注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自由裁量标准第七条的规定,成安县住建局对李某某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邯郸市建设局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