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1-21
编辑:办公室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        告

邯房告(2016)48号

根据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1200号民事判决书,(2016)冀0403执27号执行裁定书,(2016)冀0403执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法院代为登记申请,依据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将被执行人王建华房屋坐落于邯山区和平路396号同仁花园财富大厦15层E房产用途住宅,面积197.42平方米,因为被执行人王建华上述房产未在我局进行过产权登记,丛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房代为登记并依法过户到丁金玲名下。如有异议者,请在通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丁金玲颁发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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