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邯山区人民法院(2014)邯山民初字第01646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1-21
编辑:办公室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 告
邯房告(2016)47号
根据邯山区人民法院(2014)邯山民初字第01646号民事判决书,(2016)冀04民终1439号民事判决书,(2016)冀0402执753号执行裁定书,(2016)冀0402执7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将被执行人张玉祥房房产执行过户到张洁名下,张玉祥以上房产邯芳权证字第0101035069号房产自公告之日起作废,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张洁颁发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产状况如下:
被执行人: 张玉祥
坐落:邯山区太平沟10号院9-1-9号
面积:74.53
用途:住宅
2016年11月14日
联系电话:3271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