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1-21
编辑:办公室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 告
邯房告(2016)49号
根据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调解书,(2015)丛执字第130号执行裁定书,(2015)丛执字第1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协助法院将被执行人:河北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执行过户到张付锁、刘继红名下,河北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上房产邯房权证字第0101281631号房产自公告之日起作废,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张付锁、刘继红颁发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产状况如下:
被执行人: 河北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邯山区光明南大街202号
面积:754.67平方米
用途:商业服务
2016年11月15日
联系电话:3271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