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2016)冀0532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0-20
编辑:办公室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 告
邯房告(2016)44号
根据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2016)冀0532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2016)冀0532执1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2016)冀0532执12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法院代为登记申请,依据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将被执行人董伟媛坐落在丛台区丛台路495号中道大厦:(B座2705号、面积158.98平方米,B座2706号、面积90.83平方米,B座2707号、面积90.83平方米,B座2708号、面积158.98平方米,B座2709号、面积158.98平方米,B座2710号、面积90.83平方米,B座2711号、面积90.83平方米,B座2712号、面积158.98平方米,以上房屋8套用途为办公)执行到张金夺名下。因为被执行人董伟媛上述房产未在我局进行过产权登记,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房依法代为登记并执行到申请人张金夺名下。如有异议者,请在通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张金夺颁发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