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邯山区人民法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01202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9-27
编辑:办公室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 告
邯房告(2016)40 号
根据邯山区人民法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01202号民事判决书,(2016)冀0402执874号执行裁定书及(2016)冀0402执87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国家国土部第63号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协助法院将被执行人刘曙光房产执行过户到刘雅萍名下,刘曙光以上房产邯房权证字第044408号房产自公告之日起作废,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刘雅萍颁发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产状况如下:
被执行人: 刘曙光
坐落:邯山区陵园路155号8-4号
面积:91.35平方米
用途:住宅
2016年09月13日
联系电话:3271289